山东第三套房贷款政策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对第三套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三套房首付比例
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70%。
三套房贷款利率
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贷款机构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即1.1倍)。
三套房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及其家庭名下在山东省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包括已抵押贷款和未抵押贷款的住房、已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的住房、共有住房、已注销户口的住房。
家庭住房认定
家庭认定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其中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已婚购房人夫妻双方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未婚购房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具体执行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1. 本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而购买住房;
(2)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房屋而购买住房;
(3)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房屋灭失或严重损坏而购买住房;
(4)户籍迁出山东省后重新购房;
(5)住建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对于符合本政策规定,但未达到首付比例或利率上浮要求的,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3. 贷款机构应严格执行本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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