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自有资金认定范围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自有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本金、已实现利润和项目相关收入的全部以及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自有资金认定范围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0〕156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自有资金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发企业自有资本金:包括企业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已实现利润:包括企业已实现的净利润,不含已计提的各项摊销费用、利息收入和汇兑损益等。
项目相关收入:包括项目开发销售收入、物业管理收入、租赁收入等。
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包括开发企业已取得的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自有资金不得包括以下内容:
未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未竣工验收的项目;
尚未形成实际销售收入的未开票销售房屋;
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股权投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
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申请一笔5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其自有资金认定范围如下:
公司资本金:2亿元
已实现利润:1亿元
项目相关收入:5000万元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价值:1.5亿元
该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共计5亿元,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自有资金认定要求,可以申请5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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